一、税法宣传
税法宣传是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是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措施。
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努力提高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坚持日常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持续不断的税收宣传,并利用公共场所、办税场所等,不断扩大税法宣传阵地,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税收教育。坚持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每年4月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全国税务系统集中开展税收宣传,从1992年至今已经开展了1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对于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增强税收影响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坚持税收普法宣传教育,配合国家"四五"、"五五"普法工作,编辑出版系列税法普及读物,推动税法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农村、进军营,在多个层面系统地开展税法宣传。坚持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宣传,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发挥其引导作用;对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及时曝光,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不法分子。在税法宣传中,税务部门还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及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改进税收工作。
二、纳税咨询辅导
纳税咨询辅导是使纳税人熟悉税收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税收知识,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举措。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在日常纳税咨询辅导工作中,税务机关实行规范的税法公告制度。采取免费发放税收资料、召开政策发布会、送政策上门等措施,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及时为纳税人提供解答和培训。
注重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的税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对一些普遍性问题,整理形成纳税咨询题库,放在税务网站供纳税人参考,提高咨询服务的针对性。
积极开展纳税服务援助。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咨询服务援助的老年人、残疾人、下岗人员等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有条件的税务机关,还积极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和税收管理人员是进行纳税咨询辅导的直接责任人员,负责面对面地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并根据工作责任,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在接受纳税咨询时,税务人员自觉做到语言文明,举止庄重,讲普通话。回答问题时,做到准确、及时,减少纳税人由于了解政策不及时、不全面或不熟知程序而出现的问题。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方便纳税人咨询。
三、多种申报和缴税方式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推行多种申报纳税方式,让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这些申报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电话申报、银行网点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代理申报等。截至2006年底,全国选择直接申报的纳税人1736.4万户,其中国税局597.4万户,地税局1139万户;选择银行网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1120.9万户,其中国税局716.9万户,地税局404万户;选择邮寄等其他申报的纳税人530.3万户,其中国税局154.3万户,地税局376万户。
在税收缴款方面,采用了现金、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委托银行代收等多种方法,充分利用现代金融支付结算手段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部分省市还推行"财税库银"联网,即时划拨税款。
四、办税公开
实行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税务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深入推进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使办税公开成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税务机关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普遍关注的热点作为公开的重点,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进行全面公开。同时,完善公开办税的制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明确公开主体、内容、形式、范围、时限,将办税公开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使各项税收执法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
五、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既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也是各级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要求全国税务系统在推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同时,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
简化办税程序。税务机关在制定政策及征管办法时,既考虑堵塞漏洞、强化管理,又考虑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在税收执法时,既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既坚持按规程办事,又以便利纳税人为出发点,在减少环节、提高办税效率上取得实质性进展,防止增加纳税人的额外负担。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确保正确实施各项税务行政许可。严格非许可审批项目的管理,依法简化审批手续。清理审批项目,尽可能减少审批。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清理简并报表资料。各级税务机关清理、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切实解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的问题。同一种报表纳税人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进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不能再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税务机关受理和审核纳税人申报、购买发票、减免税等涉税事项时,注重运用税务机关已有的电子档案资料,避免不加区分地要纳税人重复报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企业财务报表等基础资料,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清理,取消了31项需要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项,减少报表18张、195份,附列资料375项。
六、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全面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涉及纳税人遵从税法情况和接受税务机关管理情况,具体包括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等,根据这些情况划分的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对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对B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对C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除采取对C级纳税人监管措施外,还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七、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纳税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是按规定条件经批准设立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后在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为减少或避免履行纳税义务中的偏差,维护纳税人利益,税务机关鼓励纳税人将涉税事项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税务机关及时受理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从事的代理业务,承认其按规定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并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监管。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代理,不得指定代理、强制代理。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980个,从业人员59135人,其中注册税务师210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