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返回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十一条的规定:各地方税务局会对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因此只要是在上年度内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或者公司企业,都可以向主管地税所申请返回2%的手续费
2、手续费将在个人或者公司企业申请后返还到指定的银行,因此,面对突来的收入,很多的同行不知如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有的说做“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但大家明白:有收入就得交纳税金,事实上这是已经从税务局返还的,不应该再交税了;有的说冲销费用,把原来的费用冲回来,这笔费用就不能在税前扣出了。根据对手续费的理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因此,该手续费是奖励给公司的办税人员的,作为对他们工作的肯定和感谢,既不用再另交纳税金,也可以在税前扣出。
3、因此,公司的财务在收到该笔款项时,可以先做把这一笔挂在“其他应付款”的科目。在申请领导后,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当然,作为公司的领导,既可以把该笔收入作为财务人员的奖励,也可以把它作为所有员工的活动经费等,这些都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