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并且获得合法的收入。
意见提出,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问题来了!当个人有两处以上收入时,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去哪缴税?申报方式有几种?
谁来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二)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二)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十条(一)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个人从境内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如何计算税款
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计税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先生从A单位取得8000元(选择其为扣除费用方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报汇缴机关),从B单位取得10000元。那么:
A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345元。
B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25%-1005=1495元。
王先生选择到A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即:
(8000+10000-3500)×25%-1005=2620元。
应补个人所得税:2620-345-1495=780元。
申报方式有哪些
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规定,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其他情形,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申报期限为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之内。
温馨提示
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在各地普遍应用,该系统包括税务端和企业端。其中,税务端有“两处以上收入”模块,在技术层面加强了对个人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的管理。这意味着有意逃避或者无意漏缴税款的涉税风险也相应提高,建议自然人纳税人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与企业签订任职合同中约定离职后应立即删除个人基础信息,避免企业为了讨方便套用个人信息进行扣缴申报,造成管理系统中税务端两处以上记录。
二是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工资、薪金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接受企业的日常管理,是被包含的共同主体;而劳务报酬不存在上述情况,是与企业分立并存的并列关系。
三是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个人存在两处以上收入时应及时自行申报纳税,否则影响纳税信用,从而影响消费、融资授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