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年检(年报)规定及审计要求是什么
栏目:行业知识 发布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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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代表机构(北京代表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对代表机构(北京代表处)实施年度检验制度。
一、北京代表处需准备的年报材料
1、打印的年度报告书(首席代表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2、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电子版本审计报告;
4、业务范围中有须前置许可的代表机构,还需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相关许可(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代表机构业务范围中需经前置许可的项目包括:
(1)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2)会计师事务所;(3)外国保险机构;(4)著作权涉外机构和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及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5)境外出版机构;(6)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7)外国航空运输企业;(8)外国证券类机构;(9)外资银行;(10)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11)与我国尚未建交国家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二、电子版本审计报告要求
  北京代表处提交年度报告实行会计师事务所上传电子版本审计报告的工作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与工商年检系统接口数据功能,且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年检后才能上传工商规定内容和格式的审计报告。北京标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一个办理完毕工商年检手续,可立即为客户上传审计数据和经注册会计师签名、会计师事务所签章的电子版本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