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关注疫情,也要关注“税”情
栏目:行业知识 发布时间: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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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突如其来,打了大家一个措手不及。非常时期,更显示中华民族的团结一心和凝聚力;非常时期,大家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众志成城,共同打响战胜新型冠状病毒的战“疫”。

  在这个特殊的时刻,大家在悉心照顾自己的同时,还不忘向战斗在一线的医院捐款、捐物,奉献自己的一片真情和爱心。

  关注疫情并参与奉献的同时,也要关注相关的税务风险。

  一、企业对外捐助的涉税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中,重点关注的是企业将货物对外捐赠涉及的纳税调整问题。

  (一)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

  A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在2020年1月将自产医用防护用品(对应成本8000元)捐赠给红十字会,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0000元。

  A公司将产品用于捐赠时的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9300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0000元;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8000元。

  从该表的调整结果看,A公司需要对该捐赠行为合计纳税调增2000元。

  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还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继续填报。

  由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未做会计处理,所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第1列,“账载金额”按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按2000元填报。

  根据41号公告规定的逻辑关系,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2000元。

  通过上述调增调减,把视同销售导致的该部分纳税调整金额(注:视同销售行为会增加企业计算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销售收入确认基数,可能会间接影响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纳税调整额)变为0。也就意味着企业不需对该行为再额外支付税款。

  (二)将购买货物用于捐赠

  A公司在2020年1月在中国境内购买一批防疫用品用于捐赠,该产品的购买价款11300元,A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将该产品用于捐赠时的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11300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0000元;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10000元。

  从该表的调整结果看,A公司需要对该推广行为合计纳税调整金额为0。无需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继续填报。

  二、个人对外捐助的涉税问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个人对外捐赠医疗物资,如果想要享受上述税前列支,必须要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或通过国家机关。如果个人购买医疗用品后,再公共场所向公众免费发放,虽然也是为抗击疫情做贡献,但其购买医疗用品的支出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20年3月1日开始,个人在2020年1月和2月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上述捐赠,无法在2019年个人所得税前列支,只能在2020年个人所得税前列支。

  如果个人对外捐赠额很大,是否可以全额在个税前列支,取决于国务院是否会专门针对此次疫情制定特殊的捐赠政策。如果没有特殊政策,只能按照不超过捐赠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