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新开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计提抵扣进项税。
5.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7.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8.一般纳税人取得允许抵扣的,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9.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0.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相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1.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没有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2.取得票物不符或非防伪税控比对项目不符、不全(如非汇总填开运费发票的“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不全等等)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3.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只允许对运费、建设基金计提进项税额,未分别注明运费、建设基金和装卸费、保险费或其他杂费的,其货物运输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
14.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5.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16.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7.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收到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8.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以及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金抵扣。
19.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不得在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进行抵扣。
2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除外)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但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3.自200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4.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5.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含运输费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6.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含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上述正常损失已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7.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