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载明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委托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采取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代理记账,是指经批准的机构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办理会计业务事项。
2019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出台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对代理记帐作出了规定。
以是说明,代理记帐 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