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按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