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
栏目:专项审批 发布时间:2019-05-29
一、受理  (一)申办人领取申请表和资料。  (二)申办人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房屋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一、受理
  (一)申办人领取申请表和资料。
  (二)申办人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房屋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
  5、产品或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和产品执行标准(含企业标准);
  6、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8、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9、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产品;
  10、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11、卫生设施配备资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填写《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卫生监督所备案。

二、审核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食品卫生国际标准汇编》(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编1992,1995,1997,1999,)及《食品卫生标准使用手册》;
  3、(食品企业卫生范围GB8950-GB8957,GB12693-GB12698,GB13122-91,GB14881-94,GB17403-GB17404);
  4、(《北京市学生营养午餐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京卫防字[1999]91号,1999年7月19日);
  5、(《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试行)》京卫防字[1999]94号,1999年7月21日);
  6、(《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2000年1月16日);
  7、(《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京卫防字[1998]133号;
  8、(《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2002]57号);
  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制作“建设项目审查认可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准予施工。
  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在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整改意见组织施工。审核人员将“中止审核”通知书交受理人员备案。申办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30个工作日内整改。在此期间内申请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由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整改后经审核人员复验,合格者材料转复审人员;不合格者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三、复审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在2个工作日内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验收。
  对符合标准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制作“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食品卫生科科长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审定:
  按审核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验收,制作“竣工验收认可书”,同意复审意见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科(队)长在“竣工验收认可书”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不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五、告知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