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人领取申请表和资料。
二、申办人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房屋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卫生管理制度;
5、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三、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四、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制作“建设项目审查认可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准予施工。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
注: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