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1年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保金通告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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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201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11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201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一)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市残联www.bdpf.org.cn、市地税局www.tax861.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10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到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1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5.残疾人职工2010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6.2010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在职职工总数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人职工均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www.bdpf.org.cn/wangshen)或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www.tax861.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网站链接登陆该系统,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29066元/人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29066元×(本单位2010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 


  (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 


  (二)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三)在地税机关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